根據我國印花稅政策規定,需要繳納印花稅的合同是指印花稅法規明確規定的合同,對稅法沒有列明的合同不徵收印花稅。《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按照上述規定,如果培訓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的話,只可能屬於技術合同範圍,否則,不屬於列舉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根據我國印花稅政策規定,需要繳納印花稅的合同是指印花稅法規明確規定的合同,對稅法沒有列明的合同不徵收印花稅。《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按照上述規定,如果培訓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的話,只可能屬於技術合同範圍,否則,不屬於列舉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不需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訂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貼上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誌而得名。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商品生產產生後,為了交換的安全和信譽,人們在長期的交換實踐中逐漸形成了許多關於交換的習慣和儀式。這些商品交換的習慣和儀式便逐漸成為調整商品交換的一般規則。隨著私有制的確立和國家的產生,統治階級為了維護私有制和正常的經濟秩序,把有利於他們的商品交換的習慣和規則用法律形式加以規定,並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行。
出版合同需要交印花稅的。對於在訂立合同,相關憑證的時候,會根據相應的性質來決定需要繳納的印花稅的金額,其中出版合同就包括其中,還包括一些購銷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等。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帳薄。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
納稅人應於書立、領受上述憑證時,根據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按件定額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同一應稅憑證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各方都應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後所載金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補貼印花稅票。
印花稅適用的稅目稅率表:
1、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採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
2、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立合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