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土地租用協議或意向協議。
2、視養殖場專案大小需向當地發改部門申請立項,出具可行性研究報告。
3、在當地農業(畜牧)部門辦理相關生產手續。
4、在當地環境部門辦理環評手續,如汙水處理設施建設等。
5、辦理相關立項手續後到當地國土部門辦理設施農用地使用手續,簽訂或繳納土地復墾費用。
6、在基本農田上建養殖場,手續繁雜,協調要求多,這種小專案還很有可能通不過用地會審,建議在一般園地或林地、未利用地等非耕地(基本農田)上建設生產。
1、與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土地租用協議或意向協議。
2、視養殖場專案大小需向當地發改部門申請立項,出具可行性研究報告。
3、在當地農業(畜牧)部門辦理相關生產手續。
4、在當地環境部門辦理環評手續,如汙水處理設施建設等。
5、辦理相關立項手續後到當地國土部門辦理設施農用地使用手續,簽訂或繳納土地復墾費用。
6、在基本農田上建養殖場,手續繁雜,協調要求多,這種小專案還很有可能通不過用地會審,建議在一般園地或林地、未利用地等非耕地(基本農田)上建設生產。
佔用的耕地屬於基本農田,則一概不得佔用建養殖場。因為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7條關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因此,如果你們所在鄉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擬佔用的耕地列為畜禽養殖場用地的範圍,有關養殖戶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養殖場,無須獲得建設用地的審批。
1、經營者申請。設施農業經營者應擬定設施建設方案,方案內容包括專案名稱、建設地點、用地面積,擬建設施型別、數量、標準和用地規模等;並與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補充耕地、土地復墾、交還和違約責任等有關土地使用條件。協商一致後,雙方簽訂用地協議。經營者持設施建設方案、用地協議向鄉鎮政府提出用地申請。
2、鄉鎮申報。鄉鎮政府依據設施農用地管理的有關規定,對經營者提交的設施建設方案、用地協議等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鄉鎮政府應及時將有關材料呈報縣級政府稽核;不符合要求的,鄉鎮政府及時通知經營者,並說明理由。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經營者應依法先行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農戶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3、縣級稽核。縣級政府組織農業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進行稽核。農業部門重點就設施建設的必要性與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調整的必要性與合理性,以及經營者農業經營能力和流轉合同進行稽核,國土資源部門依據農業部門稽核意見,重點稽核設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規性以及用地協議,涉及補充耕地的,要稽核經營者落實補充耕地情況,做到先補後佔。符合規定要求的,由縣級政府批覆同意。
4、設施農用地稽核同意後,鄉鎮政府具體監督設施建設和用地協議的實施,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做好土地變更調查、登記和臺帳管理等相關工作,縣級農業部門做好土地承包合同變更和流轉合同備案、登記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