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你以養殖公司的名義,向村委會申請,報上級有關部門批准;
二、擬申請地塊如屬農用地,必須先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如村民小組不同意使用該地塊,需徵得村民代表大會透過,方可申請,後報建設、環保、林業、土地等部門批准;
三、向畜牧管理部門申請養殖專案;
四、如果是建種畜場還要申請良種繁殖許可證。
一、你以養殖公司的名義,向村委會申請,報上級有關部門批准;
二、擬申請地塊如屬農用地,必須先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如村民小組不同意使用該地塊,需徵得村民代表大會透過,方可申請,後報建設、環保、林業、土地等部門批准;
三、向畜牧管理部門申請養殖專案;
四、如果是建種畜場還要申請良種繁殖許可證。
1、經營者申請。設施農業經營者應擬定設施建設方案,方案內容包括專案名稱、建設地點、用地面積,擬建設施型別、數量、標準和用地規模等;並與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補充耕地、土地復墾、交還和違約責任等有關土地使用條件。協商一致後,雙方簽訂用地協議。經營者持設施建設方案、用地協議向鄉鎮政府提出用地申請。
2、鄉鎮申報。鄉鎮政府依據設施農用地管理的有關規定,對經營者提交的設施建設方案、用地協議等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鄉鎮政府應及時將有關材料呈報縣級政府稽核;不符合要求的,鄉鎮政府及時通知經營者,並說明理由。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經營者應依法先行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農戶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3、縣級稽核。縣級政府組織農業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進行稽核。農業部門重點就設施建設的必要性與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調整的必要性與合理性,以及經營者農業經營能力和流轉合同進行稽核,國土資源部門依據農業部門稽核意見,重點稽核設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規性以及用地協議,涉及補充耕地的,要稽核經營者落實補充耕地情況,做到先補後佔。符合規定要求的,由縣級政府批覆同意。
4、設施農用地稽核同意後,鄉鎮政府具體監督設施建設和用地協議的實施,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做好土地變更調查、登記和臺帳管理等相關工作,縣級農業部門做好土地承包合同變更和流轉合同備案、登記等工作。
養殖場手續辦理流程:
1、養殖戶選址:應符合所在鄉鎮整體土地規劃,應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屠宰加工場、動物及動物產品集貿市場、種畜禽場1000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場所500米以上;距離其它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1000米以上;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距離集中居民區和主要交通幹線1000米以上。
2、到縣畜牧局領取《養殖場建設申請表》,經鄉鎮人民政府簽章後,報畜牧局稽核;
3、持建設單位法人證明及相關行業營業執照(影印件)(個人經營者憑身份證到工商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到檢驗檢疫局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與環保證明》。
4、根據《農業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辦法》、《農業基本建設管理辦法》建立完善的財務制度,再持《營業執照》及《財務制度》到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證》。
5、最後持《土地規劃許可證》、《營業執照》、《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與環保證明》、《稅務登記證》等,到建設局申請《建設施工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