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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工傷去哪個部門

報工傷去哪個部門

  報工傷需要去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工傷認定辦法》第四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報工傷後什麼時候可以去評殘

  工傷勞動能力等級鑑定的時間,一般而言,提交材料的次月就會通知參加工傷鑑定,鑑定後次月即可獲知評殘級別。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報了醫保還能報工傷嗎

  報了醫保不能報工傷。醫保與工傷只能選擇一種報銷。

  工傷是指生產勞動過程中,由於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機體組織的突發性意外損傷,如因職業性事故導致的傷亡及其急性化學物中毒。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給工傷怎麼辦

  在實踐中,員工因公受傷可以申領工傷保險理賠,準備好相關的證件材料申報即可,一般要在發生事故30天內申報。如果員工受工傷之後公司不及時上報的,那麼公司不給報工傷怎麼辦?閱讀完以下卓政律師為您整理的內容,一定會對您有所幫助的。   方法/步驟1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要求支付。   2可以先申請法院發出支付令。   ...

有社保怎麼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賠償須經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勞動仲裁三個必經階段。很多農民工沒有勞動合同、工作證等證明,還往往需要勞動關係的認定。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國家和社會為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患職業病,以及因這兩種情況造成的死亡、勞動者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親屬 ...

單位工傷保險需要哪些資料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

單位工傷與個人工傷的區別

  單位報工傷與個人報工傷的區別是:   1、時限不同,單位申報必須在事故發生後30天之內,個人申報時限是事故發生一年之內。   2、費用支付渠道不同,如果是職工個人申報並認定為工傷,那麼在申報前發生的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的費用全部由單位承擔。   3、申報順序不同,首先應該是單位申報,在單位超過30天未進 ...

員工受工傷公司不工傷該怎麼辦

  員工受傷用人單位如果不給申請工傷,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發生工傷一年內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與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爭議,是勞動爭議,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經仲裁裁決,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用人單位不履行裁決書規定的義務,申請人 ...

在我國怎麼投訴工傷認定部門

  如果工傷認定部門工作人員故意刁難、推諉,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投訴,也可以直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仲裁。如果勞動部門已經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可以持這些檔案並提供相關資料向上一級人社部門提出行政複議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 ...

勞動者怎樣投訴工傷認定部門

  勞動者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或者當地的社保局投訴。投訴有一定的效果,但是不產生強制執行力。如果投訴無效,你只能走司法程式,即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仲裁不行的話,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