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外派人員,如派到合資公司、參股單位的員工如果和原來所在的工作單位一直保持著勞動關係,就應該和原工作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原單位在與外派單位簽訂僱傭勞動合同時,需要明確職工在外派單位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分包合同和分包人簽訂,承擔責任的範圍不一樣,專業分包,總包要對分包工程實施管理,意分包雙方要對分包的工程及質量缺陷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而勞務分包人可自行管理,並且只對總分包人或專業分包人負責,總包人或專業分包人對發包人負責,勞務分包人對以包人不直接承擔責任。
如果要勞務承包人自己包料和機械裝置,一定要以總承包人的名義與勞務分包人另行簽訂材料委託採購合同和機械裝置租賃合同,同時發票的抬頭人也要具名總承人的名稱,付款最好是從銀行轉賬,票據存檔,再從勞務分包人的勞務費中抵扣。
勞動合同終止與解除的區別有:
區別一:勞動合同是否到期。勞動合同沒有到期一般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一般是是終止勞動合同。
區別二、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主體不同。
勞動合同解除,可以由用人單位提出,也可以由勞動者提出;勞動合同終止是基於某種法定事實的出現,都會導致雙方勞動關係的消滅。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員工入職未籤勞動合同法的,勞動者要及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要求,要透過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地點、崗位、報酬等相關資訊,這樣在以後發生爭議時勞動者才能依據合同主張權利。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依據】
《勞 ...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從第二月起至滿一年支付每月二倍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10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 ...
地役權合同和供役地人簽署。
地役權是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收益的權利。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法律依據】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 ...
新員工一般按照法律規定,入職一個月之內,用人單位是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如果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從第二個月開始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 ...
合同的訂立是指締約當事人相互為意思表示並達成合意而成立了合同。
要考慮員工是否被授權。公司員工在有權代理的情況下則代表公司簽訂的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單位授權不明則單位和簽訂合同的員工要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 ...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包括保險人和投保人。
保險人也稱承保人,是指經營保險業務,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收取保費,組織保險基金,並在保險事故發生或者保險合同屆滿後,對被保險人賠償損失或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公司。
保險人具有以下特徵:(1)保險人僅指從事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其資格的取得只能是符合法律的嚴格規定; ...
可以,在承攬合同中,以自己的裝置、技術和勞力,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修繕或完成其他工作的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所以,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可以是個人,而且其實定作人也不一定要是法人。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