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出口退稅賬務處理的進行是實行的是“先徵後退”計算方法。收購出口貨物先行徵收,出口後憑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作為申報退稅的依據,辦理退稅,其計算的徵、退稅之間產生的差額計入成本。
【法律依據】
根據《海關法》第八條,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必須透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況下,需要經過未設立海關的地點臨時進境或者出境的,必須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准,並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外貿出口退稅賬務處理的進行是實行的是“先徵後退”計算方法。收購出口貨物先行徵收,出口後憑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作為申報退稅的依據,辦理退稅,其計算的徵、退稅之間產生的差額計入成本。
【法律依據】
根據《海關法》第八條,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必須透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況下,需要經過未設立海關的地點臨時進境或者出境的,必須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准,並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外貿出口退稅申報手續為:
1、申報資料,出口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收齊出口貨物退稅所需的有關單證,使用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出口貨物退稅電子申報系統生成電子申報資料,如實填寫出口貨物退稅申報表,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H貨物退稅手續。
2、預審,出口單位申報出口貨物退稅時,稅務機關及時予以接受並進行初審。
3、出口退稅申報的稽核審批,稅務機關受理出口單位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報憑證、資料的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審查,並核實申報資料之間的邏輯對應關係。
4、辦理退稅,稅務機關將出口單位申報的手續齊備、內容真實的資料進行稽核無誤後辦理退稅手續。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核算應交增值稅,應當設定如下基本會計科目:
應交稅金、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轉出未交增值稅和未交增值稅。
相關基本會計處理如下:
1、銷售、開具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
2、購進貨物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抵扣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3、轉出依法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4、結轉本月應交增值稅。如果經計算,當月增值稅為留抵稅額而無需交納的,則無需編制會計分錄。
5、次月交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