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高空墜物致人死亡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高空墜物屬於一般民事侵權,應當由侵權人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此,玻璃窗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自己對於玻璃窗的墜落沒有過錯,否則就推定其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大廈高空墜物致人死亡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高空墜物屬於一般民事侵權,應當由侵權人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此,玻璃窗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自己對於玻璃窗的墜落沒有過錯,否則就推定其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高空墜物砸人物業責任有:
1、安全工作責任,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
2、物業的養護工作責任,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法律依據】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7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高空墜物傷人,有具體責任人的,由責任人賠償損失;無具體責任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