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賭債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不需要承擔。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賭債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不需要承擔。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虛構債務的認定:
1、在訴訟中,若只有借條,而債權人不出庭作證,則該借條一般不會認可。
2、從借款的時間上的紕漏來說明該筆借款的虛假性,或根本沒必要用該筆借款,來達到不予認可該債務的目的。
3、找到該債務的債權人要求說明債務形成的來龍去脈。虛假債權人大多編造的理由是,對方因公司經營需要向對方借款,若該債款不是用於股東出資,則不應由個人承擔。
4、若該借款並沒有用於家庭生活需要,則只能算作對方的個人債務,不應由配偶承擔。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對於夫妻一方生前所欠下的債務,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依法應由另一方承擔,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
如果是一方個人債務,由其遺產繼承人承擔,繼承了被繼承人遺產的一方承擔,那麼另一方以繼承的遺產價值為限承擔債務,超過部分就不需承擔。
還有需要注意的是,一方在生前欠下的非法債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此時債權人如果要求其家人清償,那麼可以拒絕償還這部分債務。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
所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為共同生活、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為生產經營等的需要而負的債務。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