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簽訂的協議書在本質上也是合同的一種表現形式,只要協議內容符合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協議內容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的情況,協議就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民法總則》將於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夫妻之間未公證的財產協議有效,婚內財產協議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均有效。雙方自願簽訂,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對雙方發生效力,當事人可選擇是否公證,公證與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除非雙方明確約定公證生效。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8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夫妻私底下籤的財產協議只要基於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協議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話,即為有效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 ...
我國目前尚未有規定某類協議必須公證後才能生效的。只要雙方當事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簽署協議為其真實意思表示,且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就屬有效合同。協議只要符合生效要件的,不公證也是有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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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簽字沒有公證的協議有效,依法簽訂的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只要不是合同法規定的無效情形,合同都有效力。公證只是對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具有國家強制力的證明,有沒有這樣的證明與合同本身的有效性無因果關係,就是說沒有公證的合同也可能是有效的。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為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 ...
認定為對夫妻財產的處分有效。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雖然我國法律規定婚後財產屬夫妻共有,但是也規定了夫妻可以對婚後財產進行婚內約定,有約定的以約定為準。夫妻間在婚內打的借條,可 ...
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有別於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和婚前財產公證,是夫妻雙方在婚姻續存期間對夫妻各自的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所有權進行協議,由於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沒有公示,不能推定第三人必然知道,所以婚內財產分割協議對第三人無效。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 ...
簽訂完買賣合同未辦理房產過戶登記的,購房人不擁有房屋的產權。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後沒有在期限內辦理房產過戶的,購房者可以起訴認定購房協議無效。
但根據我國《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審理房地產案件,應尊重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不違反法律政策, ...
只要不侵犯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規定,協議離婚書上的財產分割是有效的。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