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一方死亡的,並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財產為其遺產,而應當先從家庭財產中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從中劃出一半為生存一方配偶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財產,加上死亡一方的個人財產,即為死亡一方的遺產。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婚內夫妻共同財產一方不能抵押。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須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書面委託或親筆簽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解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
根據法律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債務夫妻負連帶償還責任;
一方死亡由繼承人繼承其財產的繼承人在繼承範圍內承擔償還責任,沒有繼承的,以其遺產償還債務。
【法律依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當一方想轉賣時,應徵得對方的同意,否則,屬於無權處分;若受讓人善意取得該財產的,夫妻另一方可以向出賣人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 ...
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抵押有效。法律規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抵押夫妻共同財產的,需要夫妻雙方到場簽字才能辦理抵押。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33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 ...
在婚後一方購買的房屋由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所以一般是屬於共同財產,但以個人財產購買的除外。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 ...
夫妻共同財產被一方轉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
1、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繼承方式。
2、一般來說,繼承所得的財產一般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但是遺囑確定了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只能作為夫或妻的個人財產。 ...
在婚內一方出軌,導致離婚的,按照夫妻的約定處理或者進行平均分割,但無過錯方可以申請損害賠償。夫妻離婚的,對夫妻共同財產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仍然應當平均分割,但出軌屬於過錯行為,為了保護無過錯方的原則,無過錯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要求過錯方進行損害賠償。雙方也可以共同約定有過錯方自願放棄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