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種是:婚前買的房子。
如果是婚前所購買的房子,雖然是雙方共同出資,但是以一方名字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法律上就認定是名義購買方一方的婚前財產,另外一方的出資是房產擁有方對於他的債務。
第二種情況是:婚後買的房子。
如果是在婚後所購買的房子,不管買房子的錢是誰出的錢,不管產權證是誰的名字,都認定為是夫妻共有財產。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共有的房屋的分割應按照如下辦法進行:
1、離婚時,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並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2、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
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所有的一方給另一方應付款。
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共有房產的分割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根據現行《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釋”等的規定,結合法律實務和生活實踐,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雙方的積蓄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 ...
夫妻共有房產一個人是能抵押貸款的。但是需要夫妻的另一方已經同意房產抵押貸款,並且要滿足貸款的要求,比如抵押人或借款人的身體健全;住宅或商品房以及經濟適用房要產權確二十年之內;抵押人或者借款人徵信近二十個月不得連3累6;抵押人或者借款人可以證明還款的來源和其他資產;實際的用款用途要明確。
法律依據:《中 ...
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按份共有房產認定情況如下。
1、聯合蓋建。二人或二人以上,根據約定,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資、出物、出力依法興建房屋。或者一方出資、出物、他方出力,或者一方出資,他方出力,共同出物等,房屋建成之後,按照事前商定比例分配。
...
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原則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 ...
透過購房合同,銀行交易記錄等證據證明房子是婚前一方購買的,或者證明房子是一方父母贈與一方子女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 ...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具體而言,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房 ...
夫妻共同房產的認定:
1、首先要明確:房子購買的出資,和房產是誰的財產,並不是必然聯絡的。有的夫妻兩個人出資,房產卻寫著第三者名字。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購買房子。
2、通常我國法律認為,房屋屬於誰的財產,要看房屋產權證上名字是誰,房子就是誰的。並不考察房屋出資情況。
3、明確這一點,就不會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