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購房合同,銀行交易記錄等證據證明房子是婚前一方購買的,或者證明房子是一方父母贈與一方子女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透過購房合同,銀行交易記錄等證據證明房子是婚前一方購買的,或者證明房子是一方父母贈與一方子女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證明房產不是自己的,可以去不動產登記中心,或者房產管理局,或者當地政務服務中心列印無房證明。但每個地區的政策都不一樣,也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另外,開具無房證明的方法為:
(1)無房證明是在購房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的。購房地和戶口所在地不在同一城市的,需要在購房地房管局和戶籍所在地房管局各辦理一份的。
(2)無房證明外地戶口需要到戶籍所在地辦理,本地戶口可以直接去本地房管局辦理無房證明。
(3)需要提供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未婚的要單身證明)。
(4)無房證明的有效期為一個月,自開具之日起,過期作廢,需要重新開具的。不同城市的房管局要求和政策不一樣,一般開具無房證明需要手續費15-40元不等,具體收費以當地房管局的政策為準。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具體而言,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雙方的積蓄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購買或自建,婚後又以共同財產組織重建的的房屋;僅有部分改建、擴建的,改擴建部分屬夫妻共同所有;
5,結婚前,父母出資購置的房屋,明確表示贈與夫妻雙方的;
6、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未明確表示贈與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期間繼承的房屋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