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基本資訊;
2、就分居達成合意;
3、確定夫妻共同財產暫歸夫妻一方管理;
4、列明夫妻共同債權、共同債務;
5、子女撫養權問題;
6、夫妻在分居期間的所得為各自所有;
7、撫養費和探視問題;
8、雙方簽字寫明日期。
1、雙方基本資訊;
2、就分居達成合意;
3、確定夫妻共同財產暫歸夫妻一方管理;
4、列明夫妻共同債權、共同債務;
5、子女撫養權問題;
6、夫妻在分居期間的所得為各自所有;
7、撫養費和探視問題;
8、雙方簽字寫明日期。
分居協議各條款清楚經男女雙方自願簽字蓋章生效。
《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可以用來證明夫妻已經分居的證據如下: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裡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