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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怎麼寫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應包括什麼內容

  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資訊。

  2、約定財產的基本資訊。

  3、財產的歸屬情況。

  4、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19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離婚前財產約定協議是否允許

  夫妻離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允許,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什麼是夫妻財產的協議公證

  夫妻財產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夫妻雙方就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實行何種財產製、所得財產的分配及產權歸屬事項達成協議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可以是未婚夫妻在婚前申辦,也可由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申辦。申辦該協議公證須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到公證處提出申請。實踐中,即使不辦理公證,只要夫妻雙方的婚內財產分配協議或離婚協議符合法定條件,也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依法起訴維權。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財產放棄協議法律承認嗎

  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那麼這個協議便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

夫妻財產約定不公證還有效嗎

  夫妻財產約定不公證還有效,夫妻之間在婚前或婚姻存續期間,可以約定夫妻財產協議,約定的夫妻財產協議可以到公證處進行公證,也可以不公證也有效。   根據《婚姻法》規定,對夫妻財產製採取的是法定財產製與約定財產製相結合的制度,並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製。 ...

夫妻財產約定有什麼法律效力

  對內效力為:對夫妻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對外效力為:凡第三人事先知道該夫妻財產約定的,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否則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 ...

夫妻財產分割協議公證如何辦理

  夫妻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應該在有資質的公證處進行辦理,在辦理離婚協議公證時,夫妻雙方當事人必須本人親自到場,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具體的程式是:審查當事人的身份及行為能力、意思表示;審查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協議內容;出具離婚協議的公證書。《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 ...

夫妻財產約定的條件有哪些

  有下列條件:   1、訂立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當事人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約定的內容是雙方真實自願的意思表示。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願等情況下作出的約定無效。   3、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並且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19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 ...

第三人撤銷夫妻財產約定是否合法

  第三人撤銷夫妻財產約定,是合法的。   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財產清償。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則按照婚姻法相關規定來判斷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第三人可以請求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如果屬於夫或妻一方債務,則由夫或妻一方財產償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

夫妻財產分割協議可以反悔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