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夫妻財產約定,是合法的。
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財產清償。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則按照婚姻法相關規定來判斷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第三人可以請求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如果屬於夫或妻一方債務,則由夫或妻一方財產償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儲存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人撤銷權之訴起訴時間為六個月,如果超過這個時間,法院不再受理。
為避免對法律關係造成長期的不穩定,維持裁判的公信力,法律對第三人提起撤銷訴訟做了必要的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三款規定,案外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條件如下:
第一,必須是原訴訟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第二,對撤銷之訴享有訴訟利益,這種利益來源於原判決給第三人帶來的利益損害;
第三,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式保障。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夫妻財產約定是內部的約定,除非第三人明知對內的約定,否則的話只是家庭內部的一個約定,對第三人一般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說不能對抗第三人。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關於惡意串通,損害國 ...
夫妻財產約定不公證還有效,夫妻之間在婚前或婚姻存續期間,可以約定夫妻財產協議,約定的夫妻財產協議可以到公證處進行公證,也可以不公證也有效。
根據《婚姻法》規定,對夫妻財產製採取的是法定財產製與約定財產製相結合的制度,並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製。 ...
1、善意第三人,是該第三人不知道法律關係雙方的真實情況,通常是指合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經辦理了登記的權利人。
2、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或不動產的佔有人,不法將動產或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時出於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對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在取得動產或不 ...
對內效力為:對夫妻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對外效力為:凡第三人事先知道該夫妻財產約定的,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否則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 ...
行政訴訟第三人,可以到庭,也可以不到庭,不出庭並不會影響案件的審理。
第三人有權申請或依法院通知參加原被告之間已經開始並尚未結束的行政訴訟及行政賠償訴訟。
人民法院遇到有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應當向第三人及時送達參加訴訟通知書。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 ...
代位權中第三人不能上訴,第三人在當前的代位權訴訟中主要是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債務人並沒有被直接判決履行債務責任。代位權中第三人被剝奪了上訴權,實際上並不能獲得二審程式的充分保障。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十六條,債權人可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法院也可以通知債務人作為第三人參加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