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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放棄協議法律承認嗎

夫妻財產放棄協議法律承認嗎

  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那麼這個協議便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籤合同離婚夫妻籤的字法律承認嗎

  由於協議離婚是由雙方當事人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的必備要件,但是這只是雙方當事人自己的約定,只要是能夠表明是自願離婚、並且財產、子女、債務都分割清楚的,民政部門就會給予辦理離婚手續。需要是雙方真實意思體現,沒有在脅迫或欺騙前提簽署協議,協議內容本身不違法,這樣的離婚協議,在離婚證辦理完畢那一刻起,合法生效。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夫妻財產分割協議可以反悔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夫妻財產分割協議需要公證

  夫妻財產分割協議只要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雙方的真實意願表示,並且不違背法律法規,便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公證與否都可以。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 ...

婚姻存續期對財產約定法律承認

  我國法律承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雙方財產的約定。   而且夫妻對相關財產的約定協議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效力,其實此協議相當於在夫妻之間形成了有關財產管理、使用、處分的原則界限。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

父子協議斷絕關係法律承認

  斷絕父子關係的協議書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我國法律是不承認的,父子關係是基於血緣關係成立的,是不能斷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

離婚協議財產分割受法律保護

  離婚協議財產分割會受法律保護,協議離婚財產自願分配,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序良俗的的規定即有效。離婚協議中有關分割財產的規定,或者當事人因離婚而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在辦理離婚登記後,對男女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得約束力,其將會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

什麼是夫妻財產協議公證

  夫妻財產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夫妻雙方就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實行何種財產製、所得財產的分配及產權歸屬事項達成協議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可以是未婚夫妻在婚前申辦,也可由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申辦。申辦該協議公證須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到公證處提出申請。實踐中,即 ...

父子斷絕關係法律承認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父子關係是基於血緣形成的,我國法律是不支援斷絕關係的,如果雙方關係是收養關係形成的,就可以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 ...

夫妻財產分割協議公證如何辦理

  夫妻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應該在有資質的公證處進行辦理,在辦理離婚協議公證時,夫妻雙方當事人必須本人親自到場,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具體的程式是:審查當事人的身份及行為能力、意思表示;審查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協議內容;出具離婚協議的公證書。《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