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分割協議只要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雙方的真實意願表示,並且不違背法律法規,便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公證與否都可以。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根據《公證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公證機構辦理財產分割的公證申請。
協議離婚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在領取離婚證後自動生效,無需辦理財產公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財產分割協議書是用於約定協議雙方關於財產分割的法律文書,根據法律規定所訂立的協議書只要約定清楚雙方責任,分割方式比例,又無任何違法條件的應當受到法律保護,該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對雙方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也就是說只要協議符合法律規範無需公證也有法律效力。不過公證財產分割協議對於協議書的法律效力也是一種保 ...
夫妻的婚前財產不是必須進行公證,但是婚前財產約定經過公證更為可靠。
公證是國家司法行為,即透過國家證明它的真實性、合法性。所以,公證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婚前財產約定透過公證更為可靠。但是不公證,只要合法簽署的,也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 ...
首選,夫妻財產約定應當以書面的形式,沒有采用書面形式的,認定為沒有約定。
其次,夫妻雙方對約定可以進行公證,也可以不進行公證。如果進行了公證,變更時也應進行公證。夫妻雙方沒有公證的財產約定,只要不違反有關法律的強制性的規定,就應為有效約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
夫妻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應該在有資質的公證處進行辦理,在辦理離婚協議公證時,夫妻雙方當事人必須本人親自到場,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具體的程式是:審查當事人的身份及行為能力、意思表示;審查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協議內容;出具離婚協議的公證書。《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 ...
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那麼這個協議便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
離婚又復婚財產分割協議仍有效。
【法律依據】
《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為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
離婚協議公證只是證明雙方簽定協議的行為真實合法。離婚協議的公證不是離婚協議書生效的必要條件,也不能證明婚姻關係的解除。離婚協議書只要合法、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經登記機關備案後生效,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
在一定程度上講,對離婚協議進行公證是沒有必要的。因為離婚協議書以雙方離婚為生效要件。即便離婚協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