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只能透過離婚登記或者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方式解除。
分居,不管時間多長,都不能自動解除婚姻關係。
但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則構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訴訟中,如果調解不成,應當判決准予離婚。
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適用該項規定。
婚姻關係只能透過離婚登記或者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方式解除。
分居,不管時間多長,都不能自動解除婚姻關係。
但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則構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訴訟中,如果調解不成,應當判決准予離婚。
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適用該項規定。
分居多久都不會自動離婚,不存在去申請分居離婚的事情,我國法律沒有自動離婚的規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分居多久都不能自動離婚。離婚方式只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
協議離婚需要去婚姻登記機關登記並領取離婚證,訴訟離婚需要法院審理後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判決准予離婚才可以。
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只是法院用來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並不是離婚的充分或必要條件。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