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屬於無效民事行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由處分人賠償。
【法律依據】
《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 ...
財產刑與夫妻共同財產並沒有直接的關係,如果涉及到夫妻一方因違法犯罪行為所得的財產需要進行財產刑的判決時,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侵害。財產刑是以剝奪犯罪分子的財產為懲罰內容的刑種,有沒收財產和罰金兩種。沒收財產是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強制沒收其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 ...
智慧財產權收益很明顯是基於一方或者雙方的創作、發明等而產生的一種額外的收入。
(1)婚前完成,婚內取得的這一部分收益,就這部分收益普遍認為將其認定為個人財產沒有問題。但是需要結合實際情況考慮。
(2)就智慧財產權婚內完成,離婚後取得收益的,這部分收益就屬於法律規定的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所 ...
1、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不受雙方收入高低的影響。
2、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3、夫妻對共同財產也要承擔一定的義務。家庭生活的費用,由共同財產支付,不足時,由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分擔。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所負債務,由共 ...
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 ...
夫妻一方在處理共同財產時,另一方明知其行為的發生及其後果而不作任何否認表示的,即視為同意,事後該方不得以自己未參加處理為由否認處理的法律效力。
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對方有權請求宣告該處分行為無效,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也無從知道夫妻一方的行為屬於擅自處分行為的,則該處分行為仍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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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財產有以下這些:
(一)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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