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
(1)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原則。
(2)男女平等原則。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4)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
(5)有利生產與方便生活原則。
(6)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
(1)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原則。
(2)男女平等原則。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4)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
(5)有利生產與方便生活原則。
(6)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離婚協議的按照離婚協議。協議不成由法院判決時,有證據證明是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的,仍然歸原所有人;無證據證明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雙方均無過錯的情況下,原則上一人一半。但也存在以下特殊情形:
一方如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另外一方要對其進行幫助。一方存在有殘疾或者是喪失勞動能力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也應適當照顧。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可以幫助到你,謝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1、男女平等;基於所應分割的財產是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在離婚分割時雙方也處於平等地位。
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一方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應視女方的經濟狀況及子女的實際需要給予必需的照顧。
3、尊重當事人意願;
4、有利生產、方便生活;5、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貪汙、受賄、盜竊等非法所得,必須依法追繳。夫妻因從事生產、經營等與他人有財產共有關係的,離婚時應先分出屬於夫妻的份額,然後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