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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分財產的原則是什麼

起訴離婚分財產的原則是什麼

  法院起訴離婚分割財產的原則是:

  第一、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第二、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第三、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淨身出戶”。

  第四、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後的換病房等。

  第五、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父母離婚分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4、給予補償原則;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起訴離婚的財產怎麼分

  起訴離婚的,雙方的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財產的分割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分割財產原則是什麼

  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 ...

老婆無業離婚財產是否有份

  老婆無業離婚分財產有份,離婚的,夫妻共同財產均分,與是否有工作沒有關係。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

如果女方起訴離婚財產怎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認為在法庭審理中應當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解決,其餘各項還作為法院審理離婚時的依據,具體包括: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 ...

新婚姻法中起訴離婚財產怎麼

  新婚姻法中起訴離婚財產的分割: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 ...

單方起訴離婚財產怎麼

  單方起訴離婚分割財產應夫妻雙方共同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按照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等原則來分割。根據《婚姻法》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4、權利 ...

離婚後還可以起訴財產

  離婚後可以起訴再次分割財產的。如果一方發現另一方在離婚前偷偷轉移或者婚前隱藏了夫妻共同的財產,損害了自己的利益的,發現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進行財產分割。或者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婚前與人同居或者重婚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給予自己賠償。但是一定要有證據,否則很難實現。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四十 ...

女方起訴離婚可以財產

  女方起訴離婚可以分到財產。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雙方都可以分到財產。但如果一方轉移或者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則在分割財產時可能會少分或者不能分到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