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業補助金就是參加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在參保繳費不滿一年或參保繳費滿一年,因本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這些人在失業期間可以領取失業補助金。
2、失業保險金就是按照相關規定,所在單位和個人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超過1年,出現非本人意願導致中斷就業的,在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情況下,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
3、總體來說,判斷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社保繳納是否超過1年和是否為主觀願意導致失業。
1、失業補助金就是參加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在參保繳費不滿一年或參保繳費滿一年,因本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這些人在失業期間可以領取失業補助金。
2、失業保險金就是按照相關規定,所在單位和個人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超過1年,出現非本人意願導致中斷就業的,在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情況下,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
3、總體來說,判斷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社保繳納是否超過1年和是否為主觀願意導致失業。
1、本質不同。失業保險金是根據企業或事業單位用人時候繳納的失業保險;而失業補助金,主要指農民合同制職工連續工作滿一年,其用人單位已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經辦機構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
2、針對人群不同。失業保險金是針對企業或事業單位人群,而而一次性事業生活補助是針對農村戶口來城市打工的農民工。
3、享受待遇不同。失業保險金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員工失業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而一次性生活補助是用人單位每個月給該農民職工繳納工資的百分之二,等到該農民職工失業的話,可以一次性拿回單位按月繳納的這半分之二。
1、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自願性失業;
(2)本人及單位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並連續繳費滿一年以上;
(3)進行失業登記;
(4)有求職要求並接受職業介紹和就業指導。
2、職工失業時,按以下程式申領失業保險待遇
(1)申領失業保險待遇,需在失業或勞動爭議結案後六十天內,填寫《失業待遇申報表》,並攜帶小一寸彩照兩張、失業證明、戶口簿(屬幹部、固定工身份的職工還須帶個人檔案)影印件來待遇計發科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手續。同時還需到市勞動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失業登記。
(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失業職工,每月7-9號(法定休息日順延)必須帶本人《失業待遇證》親自來清遠市社會保險局失業簽到處簽到,否則將停發當月待遇,以後也不予補發,連續二個月不來簽到的,按重新就業處理,停發所有失業保險待遇。
(3)失業救濟金委託清遠市工商銀行統一於每月最後一天發放,失業人員憑存摺到工商銀行儲蓄網點自行領取。
(4)失業的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以下簡稱繳費年限)確定:繳費年限1至4年的,每滿一年可領取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4年以上的,超過4年的部分,每滿半年可增加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每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尚未領取完的失業保險金月份前後合併計算,失業保險金按被保險人原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逐月計發。
3、失業保險金領取多少錢
(1)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每滿1年享受2個月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3)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4)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