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位解除合同關係後15天內將失業人員的檔案及材料送到失業人員戶口所在地的區縣人力社保局。
2、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60日內,攜帶身份證、戶口簿、一寸相片和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到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辦理失業登記。
3、失業登記完成後,需要馬上辦理失業保險金領取手續,並自行選擇銀行發放。
4、失業人員還須每月向社保所如實報告本人的求職經歷、就業狀態和培訓等情況,履行申領失業保險金簽字手續。
1、單位解除合同關係後15天內將失業人員的檔案及材料送到失業人員戶口所在地的區縣人力社保局。
2、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60日內,攜帶身份證、戶口簿、一寸相片和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到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辦理失業登記。
3、失業登記完成後,需要馬上辦理失業保險金領取手續,並自行選擇銀行發放。
4、失業人員還須每月向社保所如實報告本人的求職經歷、就業狀態和培訓等情況,履行申領失業保險金簽字手續。
1、申請。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經辦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科,如居民身份證原件、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原件。
2、受理。人社部門機構會根據申請者提交的資料辦理受理,若材料不全會退回材料並要求一次性補全,若不予受理則會明確告知原因並退回材料。
3、稽核。受理通過後就會進行稽核,稽核一般有三大階段,即初審、複核和稽核,若稽核透過就會進行失業金的下發,若稽核不透過也會直接退回材料並告知原因。
4、支付。透過稽核後,機構部門會在每月確認失業狀態,然後再透過銀行按月發放失業金。
1、參保單位出具兩份《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一份交失業保險中心,一份交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2、失業保險中心憑參保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對情況進行嚴格的調查核實(失業人員帶上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的發放2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和1份《失業求職登記表》;
3、失業人員認真填寫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的正面所有欄目,背面的計生關係接受單位意見處空格請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計生關係接受單位蓋章。認真填寫好《求職登記表》;
4、交納三張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業人員身份證影印件;
5、辦理完成後即可到戶籍所在地或暫住地的區級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