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失業保險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內,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因此,再就業後繼續交納失業保險一年以後,再次失業(不是辭職)後,可以再次領取,沒有次數限制,但有月數限制,累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不得超過24個月。
根據《失業保險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內,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因此,再就業後繼續交納失業保險一年以後,再次失業(不是辭職)後,可以再次領取,沒有次數限制,但有月數限制,累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不得超過24個月。
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流程:
一、本人申請
符合申領條件的失業人員,本人持身份證,靈活就業證明向戶籍所在地勞動,保障中心失業保險經辦視窗提出申請,填寫失業人員申領就業扶持資金申請表。
二、資格確認
勞動保障中心自接到失業人員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對其申領身份、所從事的靈活就業崗位及靈活就業登記等情況進行初審,對符合規定的,在申請表中出具意見,上報區縣失業保險管理部門審批。
三、稽核認定
1、經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就業困難家庭中的失業人員;
2、男年齡在五十歲及以上和女四十歲及以上的失業人員;
3、領取失業保險金滿一年及以上、身患殘疾、需供養有重大疾病直系親屬、復員轉業軍人和現役軍人配偶的失業人員。
1、失業保險金一共可以領取多少次並沒有明確規定。
2、但是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劃分為三個檔次:第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第二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8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第三累積繳費時間10以上的,最長可以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3、各地區實際情況不同,因此具體領取期限按照上述規定結合根據本地失業保險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