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定比例確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滿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標準的80%發放。
2、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累計繳費時間每滿1年的,可領取3個月失業金。滿5年不足10年的,從第5年開始,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金,最長為18個月。滿10年及以上的,為24個月。
1、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定比例確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滿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標準的80%發放。
2、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累計繳費時間每滿1年的,可領取3個月失業金。滿5年不足10年的,從第5年開始,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金,最長為18個月。滿10年及以上的,為24個月。
根據我國《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一般低於當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一般是有生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
但是各地區之間,失業金髮放的標準有一定的差異,例如在北京市,失業金的發放標準為北京市最低工資水平的70%-90%。廣東省失業金的發放標準為,失業人員所在地級市以上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因此,如果想知道最準確的領取標準,最好還是向社保經辦機構諮詢。
失業金領取條件
1、失業人員失業前單位和個人至少繳滿1年的失業保險。
2、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3、已經進行了事業登記,且有求職意向。
失業金領取期限規定
1、失業保險累計繳滿1年但不超過5年,最長可領取12個月的失業金。
2、失業保險累計繳滿5年但不超過10年,最長可領取18個月的失業金。
3、失業保險累計繳滿10年以上,最長可領取24個月失業金。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