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一般不會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通常參考值計算公式是當地最低工資的70%。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金一般不會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通常參考值計算公式是當地最低工資的70%。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繳納五年,每個月可以領取的金額與使用者所在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有關。通常,使用者可以領取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左右,具體要以其所在地的相關規定為準。失業保險繳納滿1年不足5年的,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繳納5年不足10年的,使用者可以領取18個月。繳納滿10年的可以領取24個月。
1、失業金標準是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
2、《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3、第十八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