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故,根據規定並未明確規定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各地區規定的時間不同,一般為30日或者60日,建議諮詢當地的社保局。
2、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
3、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1、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故,根據規定並未明確規定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各地區規定的時間不同,一般為30日或者60日,建議諮詢當地的社保局。
2、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
3、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失業保險金,因為是對失業期間的津貼,隨時找到工作都會停發,失業金是不能一次性領取的。但在一些地方有些時期,國企下崗人員太多,意見很大,為了穩定這些人的情緒,也出臺過一次性領取的政策。可以向重慶社保局申請一次性領取,看看還是否執行這個政策。
1、失業金是退休前,被動失業(單位解僱)時失業保險發放的救助金,到達退休年齡,辦理退休後開始按月領養老金,不屬於被動失業狀態,不再是失業保險救助範圍,即使退休前辦理失業金領取的,在到達退休年齡,辦理退休開始領養老金時,失業金也會停止發放。
2、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3、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