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的領取當月辭退,下月領取。失業職工從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後的次月起,就可按月持本人《失業證》、《居民身份證》,到本人戶口所在城鎮勞動部門領取失業保險金。
【法律依據】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二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失業人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金的領取當月辭退,下月領取。失業職工從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後的次月起,就可按月持本人《失業證》、《居民身份證》,到本人戶口所在城鎮勞動部門領取失業保險金。
【法律依據】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二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失業人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領到失業金的還能領失業補助金。
2、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雖然有失業保險金領取,但從本質上來說就是失業人員,即使是失業保險金領取期滿,很多也是無法繼續找到工作的,只能依靠自謀職業或是靈活就業。
3、如果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男性達到了55週歲,女性達到了45週歲的,家庭經濟仍然比較困難,個人繳納養老保險有困難的,仍然可以申請失業補助金。
4、達到條件的失業人員,可向當地社保部門申請,最高可以按照當地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計算出的繳費金額進行補助,最高的補助金額可以達到繳費金額的三分之二,最長補助年限為五年。
1、失業金沒有離職不可以領。
2、失業金一般指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
3、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