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爭取子女撫養權的做法是:
1、突出自己的工資收入或經濟條件的優勢;
2、突出自己的受教育程度、所居住的環境等人文方面優勢;
3、突出自己及自己父母能給孩子陪伴;
4、證明孩子有長期與自己生活的習慣;
5、依法律規定爭取孩子的撫養權;
6、證明對方存在不利於孩子成長的因素。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女方爭取子女撫養權的做法是:
1、突出自己的工資收入或經濟條件的優勢;
2、突出自己的受教育程度、所居住的環境等人文方面優勢;
3、突出自己及自己父母能給孩子陪伴;
4、證明孩子有長期與自己生活的習慣;
5、依法律規定爭取孩子的撫養權;
6、證明對方存在不利於孩子成長的因素。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
雙方基本條件和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孩子生活環境的取證,孩子的意見。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屬於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2、兩週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3、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離婚後對子女的撫養,應當從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