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明自己能給孩子提供更有利於其學習生活、健康成長的環境;
2、證明對方存在賭博等惡習,跟隨其生活不利於孩子健康成長;
3、證明自己做了絕育手術或者因為其他原因不能生育;
4、證明孩子長期隨自己生活,更換撫養人不利於孩子成長。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25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1、證明自己能給孩子提供更有利於其學習生活、健康成長的環境;
2、證明對方存在賭博等惡習,跟隨其生活不利於孩子健康成長;
3、證明自己做了絕育手術或者因為其他原因不能生育;
4、證明孩子長期隨自己生活,更換撫養人不利於孩子成長。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25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應當等同於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義務。
繼父或繼母需要收集以下證據材料來爭取繼子女的撫養權:
(一)證明自己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證明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
(四)另一方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五)已方收入穩定、對方收入不穩定長期離家不回;
(六)對方有不良嗜好、賭博、酗酒、吸毒等惡習;
(七)已方思想品德好、對方對離婚存在過錯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和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
雙方基本條件和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孩子生活環境的取證,孩子的意見。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