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應當提供結婚證,如果結婚證已遺失或者在被告手中取不出,可以到原婚姻登記機關開具《婚姻狀況證明》或影印原結婚登記的相關材料,並加蓋登記機關核對的公章。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起訴離婚應當提供結婚證,如果結婚證已遺失或者在被告手中取不出,可以到原婚姻登記機關開具《婚姻狀況證明》或影印原結婚登記的相關材料,並加蓋登記機關核對的公章。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一般起訴離婚不需要賠錢,如果因為其中一方犯下嚴重婚姻過錯從而離婚的,沒有過錯的一方可以要求給予賠償。如果只是因為感情不合等情感因素而離婚,或者雙方都有犯下婚姻過錯,法院將不支援賠償。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起訴離婚受理之後一般都會立案,只要材料齊備,都會予以立案。起訴離婚原告需要準備自己的身份證及影印件,對方的身份證影印件或者戶籍證明,結婚證原件及影印件,起訴狀,孩子出生證明,財產資訊等有關材料。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3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