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遺產比例的劃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繼承遺產比例的劃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繼承人分為第一順序別分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第二順位繼承人不繼承,如果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則由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同一順位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平均分割,當然對於生活困難的繼承人在分割遺產時可以適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適當多分。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均等。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