翫忽職守與濫用職權最大的區別是,翫忽職守是過失,濫用職權是故意為之。
濫用職權濫用,是指不法行使職務上的許可權的行為,表現為兩種情況:
1、不認真履行職務範圍內的權力;
2、過度運用職務範圍內的權力。
翫忽職守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義務的行為。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翫忽職守與濫用職權最大的區別是,翫忽職守是過失,濫用職權是故意為之。
濫用職權濫用,是指不法行使職務上的許可權的行為,表現為兩種情況:
1、不認真履行職務範圍內的權力;
2、過度運用職務範圍內的權力。
翫忽職守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義務的行為。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濫用職權和翫忽職守的區分是濫用職權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翫忽職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翫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刑法》第397條對翫忽職守罪的客觀行為沒有作具體描述,但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一般都認為,翫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行為人是否對自己的工作嚴重不負責任,應視其具體職責而定。根據中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責現狀,職責可以分為兩種:1、限定性職責,即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責。
2、概括性職責,是指沒有被法律、法規明文規定,但是根據中國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精神,特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履行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