翫忽職守罪: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者放棄履行其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犯罪。
瀆職罪: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情節嚴重或者致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它們的區別是同一個犯罪結果,適用的罪名不同:
1、翫忽職守罪國家工作人員冷漠,視工作為兒戲造成的犯罪;
2、瀆職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背職業所在造成的犯罪。
翫忽職守罪: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者放棄履行其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犯罪。
瀆職罪: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情節嚴重或者致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它們的區別是同一個犯罪結果,適用的罪名不同:
1、翫忽職守罪國家工作人員冷漠,視工作為兒戲造成的犯罪;
2、瀆職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背職業所在造成的犯罪。
失職瀆職和翫忽職守是不是同一個罪,依據刑法的規定,失職翫忽職守罪是屬於失職、瀆職罪的一種,但瀆職罪包括的罪名有很多,如濫用職權罪、徇私舞弊罪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翫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刑法》第397條對翫忽職守罪的客觀行為沒有作具體描述,但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一般都認為,翫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行為人是否對自己的工作嚴重不負責任,應視其具體職責而定。根據中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責現狀,職責可以分為兩種:1、限定性職責,即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責。
2、概括性職責,是指沒有被法律、法規明文規定,但是根據中國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精神,特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履行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