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委託他人放棄繼承權。
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放棄遺產繼承要到公證處辦理放棄遺產繼承權公證,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應當親自到其所在地或行為發生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託他人代理。
【法律依據】
根據《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繼承人放棄繼承,可以委託他人到辦理繼承的公證處和其他繼承人一起辦理繼承公證手續,可以在繼承公證書上由代理人代替簽署放棄繼承的協議。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繼承人放棄繼承,可以委託他人到辦理繼承的公證處和其他繼承人一起辦理繼承公證手續,可以在繼承公證書上由代理人代替簽署放棄繼承的協議。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公證法》第二十六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係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經過公證的房屋,也可以透過放棄繼承權的方式,放棄房屋的繼承。具體來說講,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5條的規定,繼承人可以在繼承正式開始之後放棄自己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的方式,必須是法定的明示方式。如果是默示的話,就視為繼承人選擇接受繼承。換句話說,想要放棄經過公證的房屋,就需要在繼承過程中,明確表示放棄繼承。但是 ...
獨生子放棄繼承權的條件如下:
1、當事人的身份屬實,要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受欺詐、脅迫,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
3、公證處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後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並將 ...
放棄繼承權後不能繼承遺產。
放棄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不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
繼承權一旦放棄了也就意味著不再享有分割遺產的權利,所以放棄了繼承權自然不能再繼承遺產。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25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 ...
放棄繼承權後可以反悔。在遺產處理前,還沒將遺產進行分配的時候可以要求恢復繼承權。
法院可以根據棄權一方提出恢復繼承的理由,進行判斷,從而決定是否可以繼續參與遺產分割。也就是說即使反悔了也不一定能恢復繼承權。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25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 ...
放棄繼承權不要戶口本,放棄繼承權是指繼承權人在繼承開始後到遺產處理前,享有作出放棄自己的繼承地位和應繼份額的意思表示的權利。被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無需徵求任何人的同意或認可,均有放棄繼承權的自由。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只要不損害社會和他人利益,任何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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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權的表示作出後,得到其他繼承人的認可即成立。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又反悔的,一般是不予承認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規定,遺產處理正在進行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 ...
委託他人辦理事情的委託書內容主要包括:呈遞單位名稱,說明委託緣由,受委託人姓名、身份證號等資訊,委託許可權合委託事項,法律效力承諾,委託人署名,委託書簽訂日期等。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