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綜合保稅區運往境外的貨物免徵出口關稅,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綜合保稅區與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按貨物進出口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並按貨物實際狀態徵稅。
3、綜合保稅區內生產企業生產出口貨物耗用的水、電、氣(汽),准予按現行政策規定水、電、氣(汽)適用的出口退稅率退還增值稅。
4、境內貨物進入綜合保稅區視同出口,按現行政策規定的出口貨物適用出口退稅率實行退稅。
5、對區內企業加工、生產的貨物,凡屬於貨物直接出口和銷售給區內企業的,免徵增值稅、消費稅。
1、從綜合保稅區運往境外的貨物免徵出口關稅,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綜合保稅區與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按貨物進出口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並按貨物實際狀態徵稅。
3、綜合保稅區內生產企業生產出口貨物耗用的水、電、氣(汽),准予按現行政策規定水、電、氣(汽)適用的出口退稅率退還增值稅。
4、境內貨物進入綜合保稅區視同出口,按現行政策規定的出口貨物適用出口退稅率實行退稅。
5、對區內企業加工、生產的貨物,凡屬於貨物直接出口和銷售給區內企業的,免徵增值稅、消費稅。
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有1、屬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如果月銷售額小於或等於10萬元,免除徵收增值稅;2、屬於小型微利企業的,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少25%計入納稅總額,稅率是20%;3、屬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還可以在50%以下的幅度內減少徵收房產稅、印花稅等。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一、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二、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企業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合理避稅方法如下
1。合理選擇企業的組織形式
如果分公司不是一個獨立的合法人,那麼,分公司的經營活動就須與總公司一起核算。反之,如果分公司是一個獨立的企業法人,其經營成果的好壞都無法轉移給總公司。企業在創立初期,經營狀況不太穩定,極有可能會發生虧損的現象,此時,企業可以採用分公司的形式設立分支機構,便可將損失轉移到總公司,將有效降低總公司稅收金額,也不失為合理避稅的一種方式。
不過,企業是否能夠將公司進行合併納稅,還須得到稅務局的批文才行。
2。合理選擇企業的投資方向
當前,國家非常重視環保型經濟的發展,在環保產業方面實施了很多稅收優惠政策。所以,企業可以根據企業的經營特色,將部分資金投資轉向這個方向,也是合理避稅的有效方法。
3。合理選擇企業的註冊地點
由於不同地區的稅收存在很大的差異,國家對經濟特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等地區實行較多的稅收優惠政策。那麼,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註冊到這些綠洲地區,將有效減少大量稅金的支出,也是合理避稅的一種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