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履行,又稱實物履行原則,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標的去履行自己義務的原則。它包括兩層含義:
1、經濟合同中規定的是什麼標的,當事人就必須交付什麼標的,不得擅自更換,不能用其他物品或金錢來代償。
2、在經濟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情況下,違約方即使支付了違約金或賠償金,也不能免除其履行合同的責任,如果受害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的,違約方還應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繼續履行。
實際履行,又稱實物履行原則,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標的去履行自己義務的原則。它包括兩層含義:
1、經濟合同中規定的是什麼標的,當事人就必須交付什麼標的,不得擅自更換,不能用其他物品或金錢來代償。
2、在經濟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情況下,違約方即使支付了違約金或賠償金,也不能免除其履行合同的責任,如果受害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的,違約方還應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繼續履行。
實際成本的核算原則:是指企業的各項財產物資應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物價如有變動,除有特殊規定外,不得調整起賬面價值。按照此原則,企業的資產應以取得時所花費的實際成本作為入賬和計價的基礎。
計算實際成本應遵循的原則:
1、合法性原則。指計入成本的費用都必須符合法律、法令、制度等的規定。不合規定的費用不能計入成本。
2、可靠性原則。包括真實性和可核實性。真實性就是所提供的成本資訊與客觀的經濟事項相一致,不應摻假,或人為地提高、降低成本。可核實性指成本核算資料按一定的原則由不同的會計人員加以核算,都能得到相同的結果。真實性和可核實性是為了保證成本核算資訊的正確可靠。
3、相關性原則。包括成本資訊的有用性和及時性。有用性是指成本核算要為管理當局提供有用的資訊,為成本管理、預測、決策服務。及時性是強調資訊取得的時間性。及時的資訊反饋,可及時地採取措施,改進工作。
協作履行原則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應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義務的原則。合同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不僅僅是債務人一方的事情,債務人實施給付,需要債權人積極配合受領給付,才能達到合同目的。由於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債務人比債權人更多地應受誠實信用、適當履行等原則的約束,
協作履行原則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要求:
第一,債務人履行合同債務時,債權人應適當受領給付。
第二,債務人履行合同債務時,債權人應創造必要條件、提供方便。
第三,債務人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時,債權人應積極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就擴大的損失自負其責。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九十二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