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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新保險法不可抗辯條款

如何理解新保險法不可抗辯條款

  不可抗辯條款,又稱不可爭辯條款,是指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即使其後果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的估計,經過一定的期間(一般為兩年),保險人不得據此解除合同。

  不可抗辯條款的設立是為了防止保險人濫用合同解除權,有效保護被保險人長期利益。

  《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不可抗辯條款的三不能是什麼

  不可抗辯條款是限制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的條件,期間的三不能指的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能解除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能拒絕賠償;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沒有進行如實告知,事項可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費率,保險人知道可以解除合同之日起,30日內沒有解除合同,之後不能再解除合同。

如何理解新保險法第17條

  本條是關於保險人的說明義務與保險人的免責條款明確說明義務的規定。新條文第1款來源自原《保險法》第17條有關告知義務條款的第一句。舊法將保險人有關保險合同的說明義務與投保人的明確告知義務放在一起,不甚合適。

  新法將其移至本條與保險人對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放在一起,有一種責任遞進的關係,邏輯關係更加清楚。保險人的說明義務既包括對保險合同內容的一般說明義務,更包括對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

  新條文較舊條文增加了“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的規定,目的在於明確保險人對免責條款明確說明義務的具體方式和標準。


保險兩年不可抗辯條款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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