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一般是指法律賦予人實現其利益的一種力量。從通常的角度看,權利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作為或不作為的許可、認定及保障。
義務就是個體對他人或社會做自己應當做的事,個人在社會生活中,需要履行各種義務。
權利和義務的關係,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兩者之間是互動的關係。沒有義務,權利便不再存在;沒有權利,便沒有義務存在的必要。同時,權利和義務,又是為權力所保障的。作為法律所規定的權利的實現,當然離不開義務的履行;實質上,在此過程中,也是權力作用的結果。
權利一般是指法律賦予人實現其利益的一種力量。從通常的角度看,權利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作為或不作為的許可、認定及保障。
義務就是個體對他人或社會做自己應當做的事,個人在社會生活中,需要履行各種義務。
權利和義務的關係,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兩者之間是互動的關係。沒有義務,權利便不再存在;沒有權利,便沒有義務存在的必要。同時,權利和義務,又是為權力所保障的。作為法律所規定的權利的實現,當然離不開義務的履行;實質上,在此過程中,也是權力作用的結果。
1、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的。
2、享受權利的同時也要履行義務,反之亦然。
3、世上沒有沒有權利的義務,也沒有沒有義務的權利。
4、但,同時,我們可以放棄享受權利,卻不能放棄履行義務。
5、法是以規定權利和義務的方式來運作的行為規範。法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個人、組織(法人)及國家(作為普通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還包括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在依法執行公務時的職權和責任。它明確地告訴人們應該怎樣做,必須怎樣做;禁止怎樣做。必須做的未做,禁止做的做了,就要追究法律責任。所以,立法機關代表人民做這樣的規定時,要力求符合客觀規律,充分體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1、權利義務的相互對應、相互依存、相互轉化的辯證過程。權利以義務的存在為存在條件,義務以權利的存在為存在條件。缺少任何一方,他方便不復存在。權利人在一定條件下要承擔義務,義務人在一定條件下要享受權利。
2、總量等式。權利和義務的另一關係式是一個社會的權利總量與義務總量的等式。這種量的對等關係是社會公正與正義的基本標準。
3、價值的一致性與功能的互補性。價值的一致性是說無論是權利還是義務,其設立的目的都等於立法目的。功能的互補性是說權利與義務對同一主體同時貢獻著啟動與抑制、激勵與約束、主動與被動、受益與付出兩種機制。
4、權利義務守恆定律。該定律表現為權利義務在不同關係中的三大比例關係:其一,在權利義務總量不變的前提下,私權利義務與公權利義務間成反比例關係;其二,私權利主體間的權利義務成等比例關係;其三,權利義務相對於一國經濟、社會文化及民主的狀況成正比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