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公示原則,是指物權的設立或者變動必須依據法定的公示方法公諸於世。公諸於世,是指將物權設立和變動的事實透過法定的方式公開,如不動產進行登記,動產進行交付。物權的公示原則是《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之一。物權變動涉及一國財產的流通,關乎一國的交易秩序,因而公示極其重要。公示將物權的實際狀態表彰於外,透過對交易人信賴的維護,向社會交易界提供統一的、穩定的、普遍信服的法律基礎。物權公示對物權法的重大意義於促進大陸法系物權法的理論研究與立法和司法實踐都是不爭的事實。
物權公示原則,是指物權的設立或者變動必須依據法定的公示方法公諸於世。公諸於世,是指將物權設立和變動的事實透過法定的方式公開,如不動產進行登記,動產進行交付。物權的公示原則是《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之一。物權變動涉及一國財產的流通,關乎一國的交易秩序,因而公示極其重要。公示將物權的實際狀態表彰於外,透過對交易人信賴的維護,向社會交易界提供統一的、穩定的、普遍信服的法律基礎。物權公示對物權法的重大意義於促進大陸法系物權法的理論研究與立法和司法實踐都是不爭的事實。
公示原則是指物權變動行為須以法定公示方法進行才能生效的原則。公示原則要求當事人依法定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其物權變動,以明確何人取得物權,何人喪失物權,否則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之所以要確立物權的公示制度,原因主要有兩點:一是因為物權是排他性財產權,即一物之上不能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權。二是因為物權是對世權,其義務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
公信原則是指賦予公示以一定範圍的可信性效力的原則。即若物權變動公示的,即使公示與實際權利關係不一致,標的物出讓人事實上無處分權,善意受讓人基於對公示的信賴,仍能取得物權。公信原則確立的目的在於保護以公示方式取得物權的善意第三人,從而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
江蘇徐州賈汪區的600名科級幹部在網上公佈個人資產,並作出廉政承諾,以配合上級需要。在隨機檢視的100名幹部個人公開資訊中,有96人的申報內容如出一轍——有住房1套;除工資外,無其他非正當收入。
官員財產公示是最好的防腐劑,也是多年來社會強烈呼籲的要求。在向官員財產公示的邁進中,地 方政府任何一小步都應該給予讚譽,哪怕一些制度還不夠完善,一些措施還不夠得力,對於公眾來講都是希望。徐州賈汪區600名科級幹部在網上公佈個人資產, 這在全國是獨家,無論效果如何,能走多遠,我們都應該為之叫好。只有地方政府不斷嘗試,才能最終實現完全有效的官員財產公示。
與一些地方試行的官員財產公示只針對新提拔幹部,只在內網公開而不在外網公開的做法相比,徐 州賈汪區此舉是一次進步。將全區600名科級幹部的個人資產透過網路“曬太陽”,這需要勇氣。它有兩個特徵:一是針對所有的科級幹部,二是透過外網而不是 內網或內部掌握。這是官員財產公示的未來趨勢,即向全社會徹底公開所有官員的個人資產情況。
肯定這一舉動,並不代表沒有瑕疵。這一舉措的象徵意義大於實際意義。
首先,這是幹部的自行申報,紀委並不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這也是隻有幾個幹部申報多套 房,而多數幹部只申報一套房的原因,而這遭到了當地公務員的質疑——有公務員跟記者說,“他們單位的‘頭’就不止一套房,還有私家車”——可這並沒有在公 示中體現;其次,對於不如實申報的幹部並不會採取措施,賈汪區紀委書記說,組織未加稽核或者根本無力稽核,對於內容只是“立此存照”、“著眼長遠”,換句 話說,未如實申報只是誠信問題。
這樣的公示只能說表面上順應時代,但實質內容還有待提高,相關的制度還得加以完善。
對此,有專家提到美國官員主要按照《道德法》申報家庭財產,內心就有約束,非常在意公眾認可 和評價,以道德義務提升執政公信力,並指出國外依德治政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鑑,由此肯定賈汪區的做法。而賈汪區紀委書記也說,“天天面對自己的虛假承諾, 也是一種無形壓力,多少能起到一些警示作用。”理論上是這樣的,但問題是,在國內,官員更在乎上級的認可和評價。假如道德不能形成約束,壓力不能轉化為動 力,這樣的道德警示意義並不大。只有說謊這樣的道德問題所引發的公眾意見和社會評價可以影響一個官員的仕途,只有一個官員的未來掌握在公眾手中,而不全部 是上級手中,道德壓力才能真正被官員所重視。
當然,600名科級幹部網上公示個人資產是一次大膽的嘗試,也是賈汪區的自我加壓,而非上級 的統一安排。不過,假如賈汪區能夠在幹部財產公示上完善制度鏈條,不僅要求官員自行申報,還要明確規定不申報、申報不實等怎麼應對,這樣能讓嘗試更有意 義。但顯然,這又非一蹴而就,否則,官員財產公示在國內也不會慢如蝸牛。在這個當口,請給“600名科級幹部財產公示”一點掌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