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如果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認為被申請人有可能轉移、隱匿甚至損毀財產,從而導致申請人合法權益收到侵害,則申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被申請人名下財產以保證自身債權的實現。在申請財產保全時,應當依法遞交申請書寫明事實與理由、提供被申請人財產線索,同時還應當提供與保全財產數額相當的擔保,否則人民法院可不予保全。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訴前財產保全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保全範圍
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中財產保全都必須交納保全費用,並依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執行。當事人申請訴訟財產保全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交法院一式二份,提供原件核對):
1、受理案件通知書影印件;
2、訴訟財產保全申請書(個人簽名、單位蓋章);
3、擔保財產所有權人出具的擔保函(單位蓋章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名、案外人必須親自到法院簽名);
4、擔保財產的權屬證明;
5、擔保財產的所有權人的身份證影印件或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6、當事人申請查封、扣押機器裝置、貨物等物品的,必須提交該物品的準確名稱、存放地點、數量、價值及保管情況等,並根據法院的要求承擔查封、扣押物品的保管責任等材料。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
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
1、採用現金擔保的,應當提供與請求範圍價值相當的現金。
2、採用實物擔保的,應當提供與請求範圍價值相當的動產或不動產。
3、採用保證人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擔保書、營業執照副本的影印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並應加蓋保證人的單位公章。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00條,人民法院對於 ...
依據財產保全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自裁定作出後立即生效,立即採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人民法院接受財產保全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後五日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在五日內開始執行。對 ...
人民法院接到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並開始執行。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
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 ...
申請財產保全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 ...
1、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可以在起訴前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本院接受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後,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立即執行。當事人在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解除財產保全。
2、當事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經審查可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 ...
1、向法院直接申請,在起訴前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2、訴訟財產保全,向法院申請或法院以職權決定。
3、申請人提供擔保,當事人需提供給法院擔保。
4、申請複議,如當事人對財產保全不服可申請複議一次。
5、申請財產保全如有錯誤,申請人應賠償被申請人因此所受的損失。 ...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財產保全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申請人在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時需提交以下證據和材料:
1、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一份;
2、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明材料;
3、訴前財產保全擔保書及擔保財產的權利憑證原件;
4、申請保全財產的具體線索;
5、雙方當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