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應屬於附生效條件的協議,當條件成就時協議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
在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應具有最強的效力,除非當事人在之後的時間另有約定。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離婚協議應屬於附生效條件的協議,當條件成就時協議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
在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應具有最強的效力,除非當事人在之後的時間另有約定。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內財產協議只要符合法律的規定,該協議在離婚的時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1、認定離婚協議自夫妻雙方達成共同意思表示時成立,即雙方簽字時成立。因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滿足三個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2、離婚協議成立並不代表離婚協議生效。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如何分割、子女由誰撫養等內容的約定都是以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係為前提條件。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