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離婚的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復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一般離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需要制特別注意的是,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知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確定訴訟離婚的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復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一般離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需要制特別注意的是,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知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訴訟離婚,管轄法院的確定:
1、級別管轄:由基層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地域管轄:
原則上,離婚案件,由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存在例外情況,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透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
訴訟離婚管轄法院的確定:
1、公民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5、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7、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25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時,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