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房產價值確認的方法有:協商確定、評估確定、競價確定。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訴訟離婚房產價值確認的方法有:協商確定、評估確定、競價確定。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次訴訟離婚所需的材料如下: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
2、雙方夫妻關係的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5、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
6、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等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夫妻離婚房產拍賣手續的流程有:
1、評估價格是拍賣的前置程式,法院應當委託依法成立、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其進行價格評估;
2、價格評估完成後,法院可組織執行雙方當事人協商,按評估價格將被執行人財產抵債給申請執行人;
3、法院依職權選定拍賣機構,拍賣機構確定後,法院與拍賣機構進行協商,簽訂委託拍賣合同;
4、法院應當以評估價格為基礎確定拍賣保留價並告知拍賣機構;
5、舉行拍賣會,對拍賣結果,法院應依法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