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按撤訴處理的情形有:
1、原告或上訴人未按期交納訴訟費用;
2、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3、原告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4、原告應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通知其預交,通知後仍未交納,或申請緩、減、免未獲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納訴訟費用的。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離婚訴訟按撤訴處理的情形有:
1、原告或上訴人未按期交納訴訟費用;
2、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3、原告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4、原告應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通知其預交,通知後仍未交納,或申請緩、減、免未獲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納訴訟費用的。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離婚訴訟的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離婚證據可分為以下幾類:
(一)書證
指用文字、符號、圖形記載或表示的能夠證明案件特徵事實的書面材料。
(二)物證
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
(三)視聽資料
指以錄音或錄影、磁帶所反映的聲音或影象,或以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訊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四)證人證言
是指證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頭或書面的陳述。
(五)當事人陳述
指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
(六)鑑定結論
指鑑定部門運用專業知識對當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研究後所做出的科學判斷結論。法院對專門性的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交由鑑定部門進行鑑定。鑑定部門和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結論,並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蓋章。
(七)勘驗筆錄
指勘驗人員在現場勘驗時所製作的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