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就購房合同來講,只要是合法簽訂的購房合同,一經簽訂,對於雙方具有法定的約束力。關於房屋買賣的法律關係就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出賣方又將房屋賣給他人,屬於嚴重的違約行為,購房者在選擇簽訂購買該房屋,事先可能是付出了一定的財力和精力的,如果不能購買該房屋再選擇其他房屋,也會給購房者帶來一定的市場風險,所以在出賣方一房二賣的情況下,購房者可以透過協商或到法院起訴的方式,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同時還有權要求出賣方支付違約金。如果一房二賣或者一房多賣造成只有一個購房者獲得房屋產權,依據物權法的善意取得制度,其他未獲得產權的購房者,可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已支付的購房款,同時追究出賣方的違約責任,賠償自己的損失。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對一房二賣糾紛,實務中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不同的處理:
1、出賣人先後與兩個不同的買受人訂立合同後,對後買受人履行了合同義務,辦理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的情形。
在該情形下,兩個房屋買賣合同均屬有效。但因成立在後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該合同中的買受人已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前後兩個買受人享有的請求權性質是不同的:後買受人因其債權已得到滿足,已經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故其享有的是該房屋所有權上產生的物權請求權。
2、出賣人將房屋售與前買受人並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之後,又與後買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
此時,由於房屋產權已經過戶,出賣人已非房屋所有權人。出賣人系出賣他人之物。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不屬於出賣人所有且出賣人無處分權的物,.不構成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3、兩次買賣均未完成過戶登記的處理。
在兩次買賣均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權仍為出賣人享有,而兩次買賣的買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防止一房二賣的方式如下:
(一)買房時一定要及時網籤,嚴格採取資金監管及資金託管的形式進行交易。
(二)購房者應儘量要求在房屋交易中心登記後再向賣房者支付首付款,這樣安排可以避免部分賣房者透過對房屋“一房二賣”而詐騙購房者的購房款,使購房者蒙受巨大經濟損失。
(三)購房者要調查所購房屋的產權,提存房屋產權證。
【法律依據】
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商存在一房二賣的情形時,應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發生一房二賣糾紛的解決方法有:
1、兩份合同均未辦理登記且標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況,屬於兩份合同均處於未實際履行的狀態,應當以簽訂在先的合同優先得到履行為優先履行判定標準;
2、在一房二賣中,出賣人將房屋售與前買受人並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之後,又與後買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後一個合同因 ...
一房二賣的房子歸誰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主要看房產是否已經辦理了所有權的轉移登記。當出現同一個出賣人就同一個房產分別簽訂了多份房屋買賣合同時,在房屋買賣合同都是合法有效時,如果一方買受人已經辦理了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房子歸登記方所有。如果都沒有辦理登記,但是一方買受人已經實際合法佔有房屋的,房子歸實際佔 ...
一房二賣應負的法律責任是:
出賣人在履行了一個合同後,對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產生違約問題。“一房二賣”,應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如賣房者 ...
遭遇一房二賣的根據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在房屋尚未交付的情況下,已經辦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的購房人擁有房屋所有權。
2、兩個購房人均未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且房屋尚未交付,房屋所有權應歸已經辦理不動產預告登記手續的購房人所有。
3、如果賣房人所籤的兩份合同均未辦理登記手續,那麼先行轉移佔有房屋 ...
遇到一房二賣的救濟方式是:
1、如果出賣人為房地產開發商,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2、如出賣人不是開發商,爭議的處理應以合同法作為基礎,向違約者主張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五 ...
現實中經常出現一房二賣的情況,但是一房二賣除了可能會涉及民事上的違約、賠償責任以外,還可能會觸犯刑法上的詐騙,應當尤其警惕。一房二賣,就是指將一套房產賣給多個購買者,它除了具有合同上欺詐的嫌疑外,還具有與刑法上的合同詐騙罪極為相似的一些特徵。所謂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 ...
一房二賣違約賠償的標準是,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