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夫妻雙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以外,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但未長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員,無論是否分戶,都應視為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2、以下特殊人員不列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不受夫妻關係等條件限制):
一是連續三年以上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二是在監獄內服刑的人員;三是按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人員,比如:家庭成員下落不明滿兩年,經法院宣告失蹤或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說明的。
1、除夫妻雙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以外,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但未長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員,無論是否分戶,都應視為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2、以下特殊人員不列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不受夫妻關係等條件限制):
一是連續三年以上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二是在監獄內服刑的人員;三是按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人員,比如:家庭成員下落不明滿兩年,經法院宣告失蹤或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說明的。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係並且長期共同生活(含長期或者階段性在外務工)的成員。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不是。家庭成員不是業主,僅僅是住戶。房產證登記的是誰,誰就是業主。如果是夫妻婚後購房,那麼不管房產證上是否有名字,夫妻同為業主。如果是婚前一方購買的住房,那麼只有購房人是業主,另一方只屬於住戶。
業主:業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可以是本國公民或組織,也可以是外國公民或組織。物業與建築上講的業主本質上是一致的。都是指物業(產權)所有者。房屋租賃人不是業主。
清褚人獲《堅瓠十集攬田》:崇明佃戶攬田,先以雞鴨送業主,此通例也。《儒林外史》第十六回:我賭氣不賣給他,他就下一個毒,串出上手業主拿原價來贖我的。《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九四回:﹝懷寧縣﹞便傳了地保,叫了那業主來,說明要買他祠堂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