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是一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因此侵權行為也可以稱為一種侵害行為。
如果學校未盡到職責由學校承擔,具體處理辦法要分析具體情況。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十週歲以上十八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但年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以自己的勞動作為主要收入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傷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行為是一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因此侵權行為也可以稱為一種侵害行為。
如果學校未盡到職責由學校承擔,具體處理辦法要分析具體情況。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十週歲以上十八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但年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以自己的勞動作為主要收入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傷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 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的處理,適用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依法確定。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
僱人擦玻璃摔傷的話,那麼負責人一般是僱主。具體而言,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僱主應該承擔責任,如果僱傭人自身存在過錯的,那麼可以減輕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係。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