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負擔能力的兄、姐,
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
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
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
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
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
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父母去世後,有負擔能力的姐姐對未成年的弟弟有撫養義務。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因此,再婚夫婦的另一方對未成年子女具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事實上,繼父母與未成年繼子女之間的關係與親生父母子女關係相同,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係,不僅僅體現在繼父母負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更體現在對繼子女進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顧。所以即使繼父母未能負擔全部或部分費用,只要其對繼子女進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顧,他們之間就形成了撫養教育關係,產生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事實上,帶孩子再婚後,對方就自然而然地成為了孩子的繼父或繼母,而孩子則成為對方的繼子女,因而,對方自然需要共同撫養孩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