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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有病撫養權能變更嗎

母親有病撫養權能變更嗎

  母親有病如果病情嚴重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是可以申請變更撫養權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女人有抑鬱症能撫養權能變更嗎

  女方有抑鬱症,如果情況嚴重,影響到子女正常生活的,撫養權是可以變更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的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孩子的撫養權能變更嗎

  父母雙方離婚後,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根據父母雙方或子女的實際情況的變化,依法可以變更孩子撫養權。

  【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夫妻離婚後孩子撫養權能變更-

  夫妻離婚後孩子撫養權可以變更。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有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 ...

協議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能變更

  1、協議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可以變更。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透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   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   有下 ...

撫養權能變更小孩姓名

  擁有撫養權是不能隨便變更小孩姓名的,變更子女的姓名是需要雙方協商一致的,僅僅擁有撫養權,是不可以擅自變更子女姓名的。   【法律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

搶孩子變更撫養權能成功

  變更撫養權能否成功要根據是否具有變更撫養權的法定事由。如果具有下列法定事由,法院會支援變更撫養權的請求: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週歲以上未 ...

孩子的撫養權能公證

  孩子的撫養權是可以公證的。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宣告、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    ...

沒有房子孩子撫養權能爭取

  爭奪撫養權的確是要看很多條件的,但是沒有房產和撫養權的爭奪,沒有多大的關係,在房產沒有或者是經濟比較低下的情況下,只要對方對孩子不好,仍然可以要回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 ...

離婚後想爭兒子撫養權能成功

  可以的。你可以法院起訴變更孩子撫養權。法院變更的條件主要是:對方不適於獲得孩子撫養權,有其它陋習,酗酒,賭博、吸毒這些情況的話,是會把孩子的撫養權變更給你的。或者你這邊經濟條件是否更好,生活環境是否更有利於孩子成長;也是會判給你方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 ...